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与解决教学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同时营造一个全校各级领导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的良好氛围,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下列人员必须按本规定有计划地安排听课:
1.公司党政领导;
2.党委/经理办公室、组织部、教务处、人事处、科学技术处、员工工作处、人才招聘处、高教研究所等机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评估办负责人及首席专家;
3.各系(部)党政领导、教研室(实验室)主任;
4.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全体成员;
5.承担全日制本、专科各专业教学任务的教师。
二、听课次数
1.公司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4次,其中主管教学的副经理每学期听课至少8次;
2.相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评估办负责人及首席专家每学期听课至少6次,其中教务处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10次;
3.各系(部)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至少10次;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对本教研室(实验室)每学期所开的每一门课程至少听课1次,且每学期听课总量不得少于6次;
4.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全体成员听课次数根据教学督导委员会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承担全日制本、专科各专业教学任务的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4次,其中讲师职称以下(含讲师)的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6次。
三、听课方式
1.公司党政领导、机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评估办负责人及首席专家根据教务处每学期排定的课程表,常年不定期随机听课,并可根据自身所学专业及工作性质自行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事先不必通知任课教师;
2.各系(部)党政领导、教研室(实验室)主任以及教师除采取随机方式听课外,亦可通过各系、部、教研室(实验室)组织的教学观摩课、示范课来开展相互听课和评教活动。
四、听课对象
承担全日制本、专科教学的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
五、听课管理
1.听课人员应尊重主讲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每次至少要听完一节课。听课人员应对员工到课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与登记,并利用课余时间多与员工交流,了解教学效果及员工意见,了解员工对本课程的要求和建议等。
2.公司党政领导、机关职能处室中层干部听课记录本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交教务处存档备查;各系(部)党政领导、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和教师听课记录本每学期期末前两周交各系(部)存档备查;各系(部)于期末放假前将本单位听课情况以汇总表的形式报教务处;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的听课记录本交督导委员会存档备查。
3.听课人员必须坚持听课制度,每学期期末教务处将对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并公开通报全院。学校将把听课人员是否按要求深入课堂听课纳入其年终考核内容。
4.各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教研活动、课程建设、团队培养和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制定或完善具体的听课办法,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全体教师开展经常性的相互听课活动。
六、评课要求
1.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及时归纳、总结以及分析,并详细填写《长沙学校课堂教学评估记录册》,对主讲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
2.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后应主动联系主讲教师,检查主讲教师的教案或讲稿,并把在听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于课后反馈给主讲教师,对于听课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相关的系(部)或教务处。
3.各系(部)对听课人员反映的教学效果不理想、教学态度不端正的主讲教师,应组织其所在教研室(实验室)的同行教师进行集体听课和评教,指出其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其开展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教务处也可组织教学督导委员会专家有针对性地听课和评教,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端正教学态度。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